更新时间:2011-06-01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按照市优化办的要求,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芦淞区治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芦淞区进一步规范全区的涉企检查工作。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2、各具有行政执法的单位和有独立执法执收的二级机构均必须填写《芦淞区2011年涉企检查计划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优化办。年度内没有检查或无执法检查职能的单位也须要按上述时间书面进行报告。
3、各单位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1)、实施检查的单位要填写《芦淞区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区优化办备案。
(2)、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区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芦淞区涉企检查备案表》。
4、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2)、中央、省、市、区统一部署的检查;
(3)、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4)、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5)、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5、除第4条所列情形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6、涉企检查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