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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两独立”管理

更新时间:2012-11-3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督促和监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制制度执行到位,保障农村居民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得到实惠,近日,芦淞区出台了《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两独立”和管理。

  1. 统一机构设置:由区卫生局按照“一村一卫生室”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量、统一设置。对于现有的村卫生室,实行重新认定和退出机制。由村卫生室提出申请,报村委会、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联合审定后,确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未确定实行基本药物的原有村卫生室,一律退出,按相关文件重新申报办证,不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2. 统一人员准入:具有执业资质的村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村卫生室乡村医师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动态管理

  3.统一药械购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卫生局的指导下,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规范用药。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网上(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统一采购。各级财政配备到村卫生室的器械设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拥有所有权,并建立管理台账、统一调配,村卫生室拥有使用权,负责器械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进行统一指导,督促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5.统一财务监管: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及其价格,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账,接受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物价局、区卫生局的财务监管。

  6.财务独立核算: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7.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