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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人民法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承诺书

更新时间:2013-04-0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切实优化全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我院本着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自觉接受多方监督的原则,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严惩侵犯投资者、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投资者、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为芦淞区“建新城、促两型”总抓手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二、积极开展法官“进机关、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对涉及服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案件,快立、快审、快执,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全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制度促公正、促效率。

  四、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制度,推行“阳光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以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坚决回避。

  六、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严禁乱收乱支,坚持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接受监督。

  七、坚持“首问责任制”。对当事人的咨询要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说明情况或指明办理的部门,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行为。

  八、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不吃请、不受礼。不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在家接待当事人。

  九、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机关干部的公仆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和群众服好务、办实事。

  十、严格遵守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以上承诺,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分项负责,具体责任分解到队、庭、室及个人。保证做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业务工作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检、同奖惩。如有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追究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