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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触犯刑律,法援律师力辩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3-10-2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3月6日,被告人文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东环新城书香里,推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一台黑色的联想G470笔记本电脑。同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附近将被告人文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同时,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文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盗笔记本电脑被民警在被告人文某居住的私房内搜出并依法扣押发还被害人。

  因被告人文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人通知后,指派法援中心注册律师祝赛艳为文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法院沟通,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与其家人进行了沟通联系,并会见了被告人。

  近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本案被告人文某无前科,案卷材料也证实案发当日文某前往书香里是为了寻找之前打工的老板,看到旁边房门没锁,才推门入室盗走笔记本。且被告人文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罪轻辩护的意见:一是被告人文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表现;二是被告人文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三是被告人文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文某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