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1-0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2015新年伊始,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芦淞区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户上门进行宣传,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按照“五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就地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区农村工作局组织专职动物防疫员对乱丢病死畜禽现象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主干道两边、河港堤坝、水库、山坳等部位。未发现宰杀、销售、丢弃病死畜禽的现象。
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染疫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员报告,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同时报保险勘察理赔。并按照“五不一处理”的要求: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就地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动物防疫员现场进行指导,并留存养殖档案、耳标号、照片等相关资料。凡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不按要求无害化处理的或资料不全的,取消其无害化处理补贴。
三、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将会同食安办、公安等部门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农村工作局将对有销售病死畜禽和违法犯罪记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黑名单”监管,取消其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
四、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严禁使用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