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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落实两个责任 出台《党员问责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党委扛好主体责任,纪委扛好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共株洲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日前,经芦淞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印发了《关于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乱作为党员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文件。

  据了解,《关于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乱作为党员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称《问责办法》)中的“乱作为”,是指在全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党的政策、方针,违反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问责工作是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组织具体实施。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芦淞区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反面宣传。不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群众的工作,甚至起反作用,搞负面宣传。任意歪曲政策,散布各类妨碍征地拆迁的言论或信息,鼓动群众抵制拆迁。(二)弄虚作假。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损害国家利益。(三)当“钉子户”。不牢记党员身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服从党组织的安排,不配合党委、政府的工作,抵制征拆,甘当“钉子户”。(四)阻工闹事。不顾大局组织、煽动村民或者本人直接参与阻挠、抵制征地拆迁工作;组织、支持村民或者本人直接参与集体上访,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五)偏亲向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帮助亲友出谋划策或者疏通关系,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谋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六)私搭乱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七)侵占挪用。截留、侵占、挪用村集体或者村民个人的征拆补偿费用。(八)索拿卡要、强揽工程或者强行推销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打着群众利益、集体利益的幌子,强揽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强行推销水泥、沙砾石,强行租售施工设备等。(九)其它妨碍、抵制、破坏征地拆迁工作的行为。

  该《问责办法》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劝退、除名等十种问责方式进行问责。与此同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收到问责线索后,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者区直机关党组织派人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也可直接受理、查办);形成问责初步处理意见,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作出问责决定,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该《问责办法》还规定,芦淞区党员只要受到问责,取消当年度民主评议以及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办法或党的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奖金。

  芦淞区还要求全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组织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大胆履行主体责任。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对乱作为党员的问责工作,敷衍塞责、姑息迁就的,或者对所属党员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本地本单位党员乱作为现象频发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区委还将追究相关党组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