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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在行动---株洲聚佰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案

更新时间:2023-09-0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为切实防范化解我区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株洲市芦淞区开展了2023年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有力清除各类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生态破坏事件,确保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舆情事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5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聚佰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亮证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油性油漆生产(调色),主要使用原辅材料有底漆、面漆、固化剂等,主要工艺为物理混料搅拌、喷漆(试色),生产现场未密闭,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该单位试色后的油漆塑料杯及沾染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和现场勘察,芦淞分局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结果:株洲聚佰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生产地址为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水果市场旁,厂区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从事油漆调色。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油漆调色作业,调色车间未密闭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进行油漆试色后的试色报纸等油漆沾染物随意堆放在厂内,未按照国家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典型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及时锁证。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