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切实防范化解我区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株洲市芦淞区开展了2023年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有力清除各类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生态破坏事件,确保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舆情事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芦淞区白关镇姚家坝石庄村附近有企业生产时的气味较浓,造成空气污染,导致周边住户受到一定影响。”接报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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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9日向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圆整。
该企业为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建在化工园内。根据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为防止该企业自行开工生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的化工生产设施及现存原辅材料实施查封。
芦淞分局在对该企业开展监督帮扶的同时,针对企业现场选择搬迁入园的利弊进行了综合分析,向其计算了企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账。一是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合理合法进行生产。二是安装环境治理设施投入及运行成本较高,与企业现有规模和产出不成正比。三是即使达标排放后也无法完全解决废气、噪声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的问题。四是当地政府以及现行政策层面支持鼓励企业进入园区。目前该企业已搬迁至化工园区。
典型意义:
(一)关注信访问题,回应群众关切。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聚焦群众合理诉求,深挖群众举报线索,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群众通过电话反映化工企业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核查线索,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群众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核实处置问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是生态环境部门“改作风、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群众认同感。
(二)坚持违法排污“零容忍”,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常常是因为行为人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或者抱有自己能逃避执法部门监管的侥幸心理,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多种方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作出查封、停产决定,并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处置,让企业及个人都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压实了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环境守法意识,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
(三)坚持“谁执法 谁普法”,全面落实的普法责任制。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指出企业违法行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督促企业及时改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各环节依法进行公开公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人民群众、排污单位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让法治与环保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