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9-3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何花 字体[ 大 中 小 ]
芦政办发〔2020〕10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芦淞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
《芦淞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芦淞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等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一步减少,一般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其他: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等重点工作。
第六条 区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参照省、市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统筹提出我区考核细则经区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区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较大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度考核时段内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度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区安委办认定,报区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各镇(街道)和市场服务中心。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 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 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 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为良好类单位:
1. 综合得分90分以上,具备评优条件,但超优秀规定名额的;
2. 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无本办法第十条中“为合格单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合格类单位:
1. 辖区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
2. 对区级以上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二)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分管行业领域一般事故起数比前三年平均数上升的,不得评为优秀。
(三)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具体推荐考评等工作由区安委办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黄牌警告”。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极以上等级。
1. 镇(街道)、市场服务中心发生1起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1起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不包括辖区内发生的无监管职责的事故,下同);
2.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3. 生产经营单位(含市级以上在区企业)发生1起3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二)“一票否决”。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 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2. 镇(街道)、市场服务中心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或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事故的,或者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3.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4. 生产经营单位(含市级以上在区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2起3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件的,以及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事故的,或其它影响特别恶劣事件的。
5.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区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区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区纪检监察委和区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省、市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区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区安委会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株发〔2018〕13号)第七条有关精神,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前二的镇(街道)及排名前四的区直成员单位在年度绩效评估定级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降低一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区绩效评估以及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镇(街道)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镇(街道)、市场服务中心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镇(街道)和区直成员单位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