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8-11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优秀调解案例:枫溪和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枫溪和园小区属于新建小区,该小区住户绝大部分属于拆迁安置户,其中包括枫燎社区下湾组、八叠组、中脑组等居民。2020年5月4日中午,下湾组肖某山户搬入枫溪和园小区2栋202的新房,为图吉利在小区内燃放礼花弹,因礼花发射方向超出预计轨道,造成2栋13楼住户肖某兵家阳台失火。肖某兵家中仅有90岁母亲在家,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对突发火灾施救,只能向其肖某兵电话求救。等到肖某兵赶到家中救火时,大火已将阳台全部烧毁,经奋力扑救才未让火势进一步蔓延。该次火灾导致阳台存储的衣物、各类杂物、生活用具等烧毁,火灾浓烟将靠近阳台一侧的房间全部熏黑。肖某兵与肇事人肖某山就此事进行协商,肖某兵提出6000元的赔偿,肖某山对于赔偿未能明确表态,双方纠缠不清。
肖某兵向芦淞区枫溪街道调解委员会反应情况,调解委员会派出调解小组就此次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肖某兵与肖某山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肖某兵家具体损失尚未确定,肖某兵就赔偿金额仅只是估计;二是肖某山认为和园小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且对赔偿数额存有怀疑。
枫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
(一)肖某兵要求赔偿。肖某山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肖某兵财产损失应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肖某兵要求赔偿应予以支持。
(二)和园小区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园小区物业公司负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阻止肖某山在小区非制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和园小区物业应负一定责任。
(三)赔偿金额问题。肖某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数额存在疑虑,属于维护自身权益范畴,予以支持。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走访和协调,并组织肖某兵、肖某山以及小区物业进行了三次面对面调解。
第一次调解围绕肖某兵的主张赔偿数额展开。肖某兵要求赔偿6000元,肖某山对赔偿数额存有疑问。针对这一矛盾,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肖某兵主张的合法性,同时提出肖某兵要根据损失情况列出清单及金额,并经调解员核对确认,打消肖某山的疑问。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调解员邀请肖某兵兄长帮忙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做出让步。
第二次调解肖某山要求和园小区物业承一定责任的主张。调解员联系了物业负责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肖某山的主张。物业公司期初对肖某山的主张并不认同,认为肖某山未在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调解员就该情况咨询法援,对物业公司做了详细的解释。肖某山与物业之间系物业合同关系,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为维护小区内的基本秩序,其中就包括基本的安全保障。燃放烟花爆竹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作为物业公司,应约束业主的燃放行为,而且对于准备燃放,或者已经在燃放的人,应当进行管理,必要时予以制止。而本案中,肖某山在小区内靠近住宅的位置燃放大型烟花,小区物业在明知道肖某山行为后却未进行管理和制止,没有完全尽到合同的义务,故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表示接受调解意见,愿意承担部分赔偿。
第三次调解主要围绕赔偿金额符合分担的问题展开。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肖某兵、肖某山以及小区物业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肖某兵列出赔偿清单,一共要求赔偿4500元,其中肖某山赔偿3500元,和园小区物业赔偿1000元,肖某兵靠近阳台一侧的被熏黑的房间由肖某山出资负责清理、还原。
【案件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介入及时,通过及时的前期走访、现场勘察,对当场情况有了直观、清晰的认识,要求肖某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缩小双方冲突面。二是本案的矛盾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赔偿数额,另一方面是赔偿责任的划分,调委会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要求肖某兵列出损失清单,并按市场价折旧进行计算,赔偿内容都很明确,数额合理,三方就能接受,责任的划分就比较明朗。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拆迁前,肖某兵与肖某山同系下湾组居民,邻里关系较为和谐),加上此次纠纷调解争取“不过夜”,避免了“夜长梦多”,有效防止双方矛盾扩大、激化,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小区居民、物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意识教育课。